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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如你符合指定条件,便可享有基本免税额或申请其他免税额。本文介绍有关各类免税额的资料,以及这些免税额如何减少你的税款。

基本免税额

你无须提出申索亦可享有基本免税额。惟你在有关年度已婚并已获给予已婚人士免税额则除外。

已婚人士免税额

如你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 已婚而非与你配偶分开居住;或
  • 与你配偶分开居住,但供养或经济上支持他/她;及
  • 你配偶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
  • 你及你配偶已选择合并评税;或
  • 你及你配偶已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就《税务条例》而言,「婚姻」一词指由男性与女性建立的异性婚姻关系。在《税务条例》第2条,「配偶」一词的定义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则指已婚妇女。

子女免税额

如你供养的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则你便可申索子女免税额:

  • 未婚;及
  • 未满18岁;或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子女」一词是指:

  • 你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或
  • 你配偶或前配偶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全部子女免税额只可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申索,夫妇须自行决定由谁人提出所有申索。一般来说,如果提名是根据下述的指引作出,可将应缴税款减至最低:

情况

谁应申索子女免税额

(1) 夫妇中只有一人赚取应课薪俸税的入息。

赚取入息的一方。

(2) 夫妇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入息,其中一人赚取较高入息。

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

(3)夫妇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入息,其中一人按标准税率评税。

其入息不是以标准税率评税的一方。

如除你以外有其他人士在同一课税年度有资格就同一子女申索子女免税额,你们必须互相议定由谁人提出申索。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

自2007/08年度起,在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可获额外的$50,000子女免税额。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如你或你配偶供养的未婚兄弟姊妹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则你便可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未婚;及
  • 未满18岁;或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兄弟姊妹」是指:

  • 你/你配偶的亲生兄弟姊妹;或
  • 你/你配偶的父母的领养子女;或
  • 你/你配偶的继父与前妻/继母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
  • 已故配偶的兄弟姊妹。

如你或你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独力或主力抚养兄弟姊妹,则该兄弟姊妹方被视为由你或你配偶供养。如除你以外有其他人士在同一课税年度均有资格就同一兄弟姊妹申索该免税额,你们必须互相议定由谁人提出申索。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

如你或你配偶(分居除外)供养你们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你便可申索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

  • 通常于香港居住;及
  • 为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他/她在该课税年度至少连续6个月与你及/或你配偶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或你或你配偶在该课税年度提供不少于$12,000作为他/她的生活费。

 如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连续全年与你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则你可申索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由2005/06课税年度起,如你在有关课税年度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受养人符合以下条件,你便可获得新增的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

  • 在该年度内为55岁至60岁之间;及
  • 在该年度连续全年均没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 与你同住至少连续6个月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或曾接受你或你配偶给予最少$12,000的金钱作为生活费。

如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连续全年与你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你可申索扣减额外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此两种新增免税额的金额为供养年满60岁,或有资格领取政府所发给的伤残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的一半。

「父母」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任何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税额。倘多于一名人士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人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你就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则你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给予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

单亲免税额

如你负责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并符合以下条件,你可申索单亲免税额:

  • 你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不属已婚人士。如你在某课税年度内结婚、办妥离婚、丧偶、或与配偶分开居住,你不能在该课税年度申索单亲免税额,最快也要待下一课税年度才可得到该免税额。
  • 你必须在申索的年度因供养该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额。

子女免税额是父母因出钱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给予的免税额,而单亲免税额则是因父母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给予的免税额。

如果父母均以他/她在该课税年度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同一子女而申索单亲免税额,则该课税年度的单亲免税额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独力或主力抚养该名子女的起居生活的期间来分摊。如有纷争,税务局局长有权依法例决定分配的基准。

法例订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索单亲免税额。父母亦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如你在任何课税年度内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你便可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受养人是指:

  • 你的配偶或子女;或
  • 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姊妹。

此项免税额是在你就该伤残人士可享有的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或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等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额。

更多资料

以下连结载有关于免税额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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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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