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入境的人士或其受养人,你可以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本文介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申请地点
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可以递交至入境事务处的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七楼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申请表格
如果你是根据该计划入境的人士,你应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 967和声明书表格SF/IM/1611。如果你是其受养人,你应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91和由保证人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 481A。若你是保证人的配偶,亦须同时填妥和签署表格ID 481B。有关的表格可在入境事务处总部和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这些表格亦可于以下网址下载。
- 表格 ID 967: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居留申请表http://www.immd.gov.hk/zhtml/id(c)967.htm
- 表格 SF/IM/1611: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声明书 – 周年汇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http://www.immd.gov.hk/zhtml/SFIM1611.htm
- 表格ID 91: 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http://www.immd.gov.hk/zhtml/id91.htm
- 表格ID 481A: 保证人声明书(由保证人填写)http://www.immd.gov.hk/zhtml/id481a.htm
- 表格ID 481B: 受养人声明书(由申请人填写)http://www.immd.gov.hk/zhtml/id481b.htm
一般资格要求
如要符合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你必须在获准逗留之后的整段时间内,持续地符合该计划的规定。关于投资管理,你应遵守投资管理的规定以及转换投资项目时应遵守的规则。
投资管理的规定
订立投资管理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定是确保你获准在香港逗留期间,不会减少你的投资额。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你须在单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自己名下的指定账户,可作买卖和持有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所述的获许投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载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之中。
- 表格ID(C/E) 968: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http://www.immd.gov.hk/zhtml/id(c)968.htm
上述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投资管理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定之详情见「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你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该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该计划的规则之规范。
投资价值的变动
如你的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以下,你不须为了符合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而补回差额。但是,如你的总投资价值升至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你亦不可提走资本增益。你可自由在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之间转换投资(例如在房地产投资和指定金融资产投资之间进行转换),但是你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你应为投资项目的每一项改变保存记录,以便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一起提交。
证明文件
视乎你现时的逗留身份,你须在递交申请时带备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
- 你的旅游证件(提交申请时应仍然有至少两年半的有效期)
- 你的旅游证件载有根据该计划签发的最后一次签证 或 许可盖印
- 你的香港身份证
- 你的外国永久居民资格的证件(如你是中国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
- 你所持有的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如你是无国籍人士)以及
- 根据该计划入境的人士
- a.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 ID967 和表格 SF/IM/1611
- b(i).对于未曾转换过投资资产的申请人,应根据投资资产种类提供证明
- 对于房地产投资,最新的土地注册处记录和按揭记录(如有的话)
- 对于指定金融资产投资,必须确保所委任的金融中介机构已遵从你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所签订合约的第 4(1) 和第 4(2) 条之规定,而且应提供显示指定账户内持有的资产之最新报表
- b(ii).对于曾经转换过投资资产的申请人,若你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后或在允许逗留期间,曾经转换过该计划下的投资资产
- 你必须出示所有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文件,以证明你是投资资产的绝对受益拥有人和在转换投资资产时已符合该计划的规则
- 你和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报告
- c.你也必须提供不时要求的,用以证明你在该计划下的资格和享有权利的资料。如未能提供全部必要文件,将导致个案处理的延误。
- 受养人身份
- a.保证人的旅游证件或香港身份证;及
- b.已填妥和签署的表格 ID91、表格 ID 481A(由保证人填写)和表格 ID 481B (只适用于受养配偶)
- 根据该计划入境的人士
违反承诺
你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作出承诺,保证遵守该计划的规则。该承诺书已载于申请表第12部份。如发觉你违反承诺,你和你的受养人只可在香港逗留至期限届满,或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裁定投资者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
委任代表人
申请通常应亲身递交。同样地,你亦应亲身领取签证/许可。如你无法亲身前来,你可书面授权代表人递交申请和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惟在递交申请时和领取签证/许可当天,你应身在香港。
覆检日期:2010 年 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