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或《豁免登记证明书》

《人事登记条例》及《人事登记规例》规定可签发《登记事项证明书》及《豁免登记证明书》。这里将解释如何申请这些证明书,以及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有关资料。

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你可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以证明你身份证纪录上已登记的事项,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及配偶姓名等。签发证明书的费用爲港币385元。

亲身申请

你应填妥登记事项证明书申请表格 ROP122,亲身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及办事处地址可在以下连结找到:

因健康理由未能亲身提交申请的申请人

如因健康理由未能亲身提出申请,你可授权一名代表爲你办理申请。你应将申请邮寄到: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12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申请所需文件包括:

  •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 ROP122
  • 申请人及受托人之身份证副本
  • 以书面说明申请理由,并授权一名代表爲你办理申请。请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书须列明申请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及香港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的联络地址及电话号码
    • 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印上左手或右手拇指指模,指模必须清晰和完整,以供核实。如果你从未申领过智能身份证,你应提供左手拇指指模
  • 由香港注册医生签发的证明书,证明你在提出申请时的健康状况

费用须在领证时缴交。

海外申请

如果你居于海外,你可以书面方式将申请邮寄到: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12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你的申请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 ROP122
  • 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副本
  • 以书面形式说明你的申请理由,内容亦须包括你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并加以签署。如你授权他人爲你领取证明书,须在申请书上同时说明获授权人士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联络地址和电话
  • 申请书上须贴上你的近照壹张(大小不得超过 60 x 50 毫米或小于 50 x 40 毫米),并印上你的左手或右手拇指指模。如果你从未申领过智能身份证,你应提供左手拇指指模
  • 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副本、照片及拇指指模必须由其居住国家的一位公证人(Notary Public)给予适当之认证,并必须淸晰,以便核实你的身份

签发证明书的费用应以划线支票方式缴付,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若支票并非指明由香港银行付款,或并非以港币开出,则每张支票须另付港币 100 元作为银行手续费。

更多资料

以下连结网页提供更多资料。

申请《豁免登记证明书》

根据《人事登记规例》,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士如获登记主任信纳,他们亲身前往登记申领香港身份证,会损害他们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便无须申领身份证或换领新证。这类人士可申请免费签发的《豁免登记证明书》。

申请办法

如果你属于这类人士,你可自行或透过代表(例如:家庭成员、亲属、社会福利署的社工、为你诊症的注册医生或所属老人院的主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你及你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地址和电话、申请《豁免登记证明书》的原因,以及拟领取证明书的人事登记办事处。申请可邮寄到: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12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此外,你的代表也可亲身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递交申请。

办事处地址、申请书样本及领取证明书安排表格可以在以下连结找到:

证明文件

申请书必须连同下列文件递交:

  • 由香港注册医生签发的证明书,证明你现时的健康状况(如你的年龄是70岁或以上,则无需出示医生证明书)
  • 你的身份证副本
  • 你的近照一张

 

附注

倘若申请获得批准,你或你的代表会收到通知,前往你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豁免登记证明书》。领取《豁免登记证明书》时,你必须把旧有身份证(如有的话)交回人事登记办事处注销。

当你的健康情况容许时,你应重新申请身份证,并将《豁免登记证明书》交回人事登记办事处。

豁免书并非旅行证件,不可用作出入境用途。

更多资料

更多有关《豁免登记证明书》的资料可在以下连结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