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登记条例》及《人事登记规例》规定可签发《登记事项证明书》及《豁免登记证明书》。这里将解释如何申请这些证明书,以及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有关资料。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你可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以证明你身份证纪录上已登记的事项,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及配偶姓名等。签发证明书的费用爲港币385元。
你应填妥登记事项证明书申请表格 ROP122,亲身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及办事处地址可在以下连结找到:
如因健康理由未能亲身提出申请,你可授权一名代表爲你办理申请。你应将申请邮寄到: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12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申请所需文件包括:
费用须在领证时缴交。
如果你居于海外,你可以书面方式将申请邮寄到: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12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你的申请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签发证明书的费用应以划线支票方式缴付,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若支票并非指明由香港银行付款,或并非以港币开出,则每张支票须另付港币 100 元作为银行手续费。
以下连结网页提供更多资料。
根据《人事登记规例》,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士如获登记主任信纳,他们亲身前往登记申领香港身份证,会损害他们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便无须申领身份证或换领新证。这类人士可申请免费签发的《豁免登记证明书》。
如果你属于这类人士,你可自行或透过代表(例如:家庭成员、亲属、社会福利署的社工、为你诊症的注册医生或所属老人院的主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你及你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地址和电话、申请《豁免登记证明书》的原因,以及拟领取证明书的人事登记办事处。申请可邮寄到: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12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此外,你的代表也可亲身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递交申请。
办事处地址、申请书样本及领取证明书安排表格可以在以下连结找到:
申请书必须连同下列文件递交:
倘若申请获得批准,你或你的代表会收到通知,前往你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豁免登记证明书》。领取《豁免登记证明书》时,你必须把旧有身份证(如有的话)交回人事登记办事处注销。
当你的健康情况容许时,你应重新申请身份证,并将《豁免登记证明书》交回人事登记办事处。
豁免书并非旅行证件,不可用作出入境用途。
更多有关《豁免登记证明书》的资料可在以下连结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