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跳至搜寻   跳至用户群
用户群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就恢复中国国籍订有规定;以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如何作出申请,以及递交申请后的相关事宜。

申请资格

在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之前,你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有关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解释」详情,可于以下连结找到:

处理申请时考虑的因素

入境事务处处长通常会接受为正当理由的所有情况未能尽列,但一般会考虑:

  • 你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
  • 你是否在香港居住
  • 你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
  • 你以往是否曾为保留或获得其他外国国籍或公民身份,而必须退出中国国籍或申报国籍变更,及你现在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
  • 你是否在18岁前随同父母双方或一方退出中国国籍,及你现在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
  • 你是否有其他正当的理由支持你的申请

如何递交申请

正常情况下,你应在身处香港时提出申请。你可将申请邮递或亲身递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4楼

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

入境事务处国籍分组

如果你身处海外,你可直接将申请邮寄到以上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地址,或亲身到就近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

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及申请说明书可于以下连结下载: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索取。)

收集资料目的声明

你在申请表格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 办理你的恢复中国国籍申请;
  •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 实行/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相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将你的资料供作核对用途;
  •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辨识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你在申报过程当中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自愿性质;然而如果你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入境事务处或许不能办理你的申请。

你在申报过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许会转交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以执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报表格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如果你对有关收集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或改正方面的查询,请联络: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4楼

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

总入境事务主任

电话: (852) 2829 3093

应填写的部份

你应填写申请表格内所有你适用的部份,将不适用的项目删去,并由作出声明的人士在旁加以签署。表格上有某些部份需要特别留意。

第三部份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

你必须填写此部份,列举理由支持你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而提出的理由或需有文件证明。

第四部份 — 刑事犯罪纪录

你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或国家经法庭定罪的所有罪行或犯法行为,均必须填报有关详情。

第五部份 — 声明

填妥申请表格后,你应签署第五部份的声明,并填上日期,申请始为有效。如你不能签署,请印下左拇指指模。如果你在申请日期时未满18岁,必须由你的父或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声明。

所需文件

你在递交申请时应一并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

  • 你的香港身份证
  • 载有你的旅游纪录及证明居港期间的护照或旅行证件,或以下文件之一:
    • 你的雇主所发出的信件,证明你的受雇期间
    • 你就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发出的信件,证明你的就读期间
    • 税单或税务局发出的信件,证明你在过往数年度曾缴纳税款
    • 其他可以证明你在香港居留的文件
  • 如果你未满18岁,你必须提供你与递交申请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关系证明,例如:
    • 你的出生证明书
    • 你父母亲的结婚证书
    • 授予合法监护权的法庭颁令(如果你的申请由合法监护人提交)
  • 其他支持申请的证明

(若未能提供任何上述文件,你必须说明理由)

如果你是透过邮寄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只需附上所需文件的影印本;但其后必须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实。如果你身处海外,你需要提供一位在香港的谘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谘询人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如果你是亲身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你必须出示申请所需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费用

(a) 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申请

申请费用为港币1150元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交。请注意,收取费用并不保证或确保你的恢复中国国籍申请会获批准。如果你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缴交费用,请划线及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如果你是海外邮寄递交申请,你提供的银行汇票必须以港币或美元开出,并由香港特区的银行付款。你亦可提供一名在香港的谘询人的名字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谘询人代表你缴费。

已缴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b) 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的申请

如果你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你需缴交以上(a)段所述申请费用,另加手续费,以及递送申请往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费用。

已缴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递交表格后的事宜

如果你是亲身到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你会获发认收申请的收件回条;若是以邮寄方式申请,入境处会邮寄收件回条给你,入境处稍后会安排与你会面。如需就申请事宜与入境事务处联络,请致信国籍分组,并在信中注明你的申请编号、全名、出生日期及地点。

申请表格第五部份的声明中包括一项承诺,表示当你的资料有任何改变而足以影响表格上已填写资料的准确性时,你必须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此事在你的申请被考虑期间极为重要。

如果你的申请获批准,你将获发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入境事务处处长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证书是藉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任何事实的情况下而取得的,有权注销该证书,入境事务处或会依法向你采取法律行动。

申请获批准后,你的居留身份及外国国籍的变更

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你的恢复中国国籍申请获批后,你将享有香港居留权:

  • 你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拥有香港居留权,
  • 你符合以下适用于中国公民的资格:
    • 你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而在你出生时或其后任何时间,你的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你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
    • 你在香港以外出生,而你出生时你的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如果你的恢复中国国籍申请获批准,你不可以再保留外国国籍。

 

返回页首

覆检日期:2010 年 3 月

  • 符合超文本标示语言(HTML)4.01严格版
  • 遵守2A级无障碍图示,万维网联盟(W3C)- 无障碍网页倡议(WAI)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2.0
  • IPv6 电脑器材可浏覧本网站
  • 2009香港资讯及通讯科技奖 - 最佳公共服务应用 (网站) 银奖
  • 无障碍优异网站奖2010 - 红宝石奖
  • 万维网推广协会WebAward 2011 - 杰出网站奖
  • 互动媒体大奖 2011 - 最优秀网站(政府类别)
网页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