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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凡在中国领土(包括香港)出生,并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这些人士不论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其他外国护照,在香港特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如果该等香港居民希望在香港特区内被视为外籍公民,则必须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当申报被批准后,这些人士便不再是中国公民,可以享有申报所属国家的领事保护权。

申报国籍变更对香港特区居留权的影响

请留意,如果你选择申报国籍变更,你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可能会受影响。

你可继续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情况

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当你的国籍变更申报获批准后,你将继续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a) 你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拥有香港居留权,

  1. 你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在香港定居;
  2. 你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港定居;
  3. 你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港定居,而且没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b) 你符合以下适用于非中国公民的资格 —

  1. 你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7年,并以香港为你的永久居住地 ( 你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你以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 );或
  2. 你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而未满21岁的人士;前提条件是在你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的任何时间,你的父亲或母亲享有香港居留权 ( 当你年满21岁时,你必须和其他外籍公民一样重新申请符合居留权的资格 );或
  3. 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你只拥有香港的居留权。

你将失去香港特区居留权的情况

如果你没有中国国籍,以下情况下你会失去香港特区居留权:

(a)  由你停止以香港为通常居住地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的期间不在香港;

(b)  如果你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而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的期间不在香港。

如果你失去香港居留权,你会自动获得入境权,凭借入境权你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区而不受任何逗留香港条件的限制,可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此外,日后如果你能符合以上(b)(1)适用于非中国籍人士的资格,你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有关用词的诠释

以下用词定义,有助你了解居留权如何引伸至外籍公民。

定居在香港

以下是你「定居在香港」的定义:

  • 你通常居住在香港;及
  • 你在香港定居期间并不受任何逗留期限的限制。

通常居住

以下是你「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定义:

  • 你是合法地,自愿地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就读、商务、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期间长短。

在下列情况下, 你将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1. 在任何时间内,你:

  • 于非法入境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或
  • 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或
  • 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或
  • 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 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 以《领事关系条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 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 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或

2. 在任何期间内,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 。

父母和子女

母亲子女的关系,是指于一名女子与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然而,父亲子女的关系,则只限于一名男子与其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任何非婚生、但因父母亲其后结婚而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均会被视为婚生子女。而在领养情况下,父/母亲与领养子女的关系,只会在父/母亲是按《领养条例》(第290章)在香港领养该名子/女的情况下,才会存在。

申请资格

如果你是持有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你可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如果你符合以下规定,你的申请可获批准。

  • 年满18岁或以上,精神健全(如果你未满18岁,申请须由你的父/母亲或合法监护人提出)
  • 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的中国公民,定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 你是香港居民;
  • 你能出示证明已拥有外国国籍(如外国护照);
  • 并无显示证明你的外国国籍的文件为伪造或从不合法途径而取得;及
  • 在放弃中国国籍后,你不会成为无国籍人士。

 

如何递交申请

你可以邮寄或亲身递交申报国籍变更的申请到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4楼

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

入境事务处国籍分组

如果你身处海外,你可直接将申请邮寄到以上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地址,或亲身到就近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

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及申请说明书可于以下连结下载: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索取。)

收集资料目的声明

你在申请表格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 办理你国籍变更的申报;
  •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 实行/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相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将你的资料供作核对用途;
  •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辨识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你在申报过程当中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自愿性质;然而如果你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入境事务处或许不能办理你的申报。

你在申报过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许会转交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以执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报表格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如果你对有关收集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或改正方面的查询,请联络: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4楼

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

总入境事务主任

电话: (852) 2829 3093

所需文件

(a) 如果你是18岁或以上,你应在递交申请表格时出示以下文件的正本,同时附上影印本:

  1. 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如有);
  2. 证明你拥有外国国籍的文件(如外国护照)
  3. 属于你的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如有)

(b) 如果你未满18岁,应由你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除以上(a)所列出的文件外,你同时须出示你与父/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的关系证明,例如:

  •  父/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
  •  证明你的合法监护权的文件,如你的出生证明书,父母亲的结婚证书或法庭颁令。
  •  如果你未满18岁而已婚,你须出示你本人的结婚证书,而毋须你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意申请。

你应一并附上所需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如果你是透过邮寄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则只需附上所需文件的影印本;但其后必须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实。如果你身处海外,你需要提供一位在香港的谘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谘询人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如果你是亲身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你必须同时出示申请所需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费用

(a) 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申请

申请费用为港币145元必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交。请注意,收取费用并不保证或确保你的申报国籍变更申请将会获批准。如果你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缴交费用,请划线及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如果你是海外邮寄递交申请,你提供的银行汇票必须以港币或美元开出,并由香港特区的银行付款。你亦可提供一名在香港的谘询人的名字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谘询人代表你缴费。

已缴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b) 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的申请

如果你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你需缴交港币145元另加手续费,以及递送申请往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费用。

已缴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递交表格后的事宜

当你的国籍变更申报获批准后,你会收到登记国籍变更的确认函。由此起你不再是中国公民,如果你持有中国护照、香港特区护照或加入中国国籍证书,你必须交回注销。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若你在登记身份证时所提供的资料(如声称的国籍)有所变更时,你必须向人事登记处报告。你可以填写有关表格ROP18然后寄回人事登记处,下载表格连结为:

如果入境事务处处长随后发现你曾提供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你的申报国籍变更的声明会变成无效;入境事务处或会依法向你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你曾经申报国籍变更,而日后希望恢复中国国籍,你须要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有关详情可在以下连结找到:

申请处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需时一至两星期处理申请,不包括海外申请的申请表格递交及派送确认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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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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