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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对爱侣为对方许下终身承诺,携手踏进人生的新阶段。在你向另一半许下结婚誓言之前,别忘记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你们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

根据香港法例,你们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

  • 你们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 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I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 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你可点击下列连结以获得办理婚姻登记的详情及须知,包括在本地或香港以外地方以订明表格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举行婚礼的场地,以及为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婚姻补办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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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 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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