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求法律谘询及支援

法律面前人人有权寻求公义。如你需要律师代表你在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的法院进行诉讼,或在裁判法院进行交付审判程序,却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负担,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你亦可申请当值律师服务,为你在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法庭提供律师代表。

如你遇到问题需要咨询法律意见,可使用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你亦可自行聘请律师向你提供法律意见,或代表你出庭。

以下是如何寻求所需的法律咨询及支援。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律师,并在有需要时提供大律师,代表申请人在法庭进行诉讼。此服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任何在本港人士,不论是本地居民抑或是非本地居民,均可申请。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以下法庭进行的法律程序:

  • 区域法院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终审法院
  • 裁判法院(只限交付审判程序)
  • 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
  • 死因裁判法庭(为维护社会公义)

如你的法律援助申请获得批准,法律援助署署长会委派署内的讼务律师或私人执业律师代表你进行法律程序。如你的案件外判,法律援助署会定期监察个案的案情及进度。

法律援助计划类别

法律援助署提供两类法律援助计划:

  •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
    民事诉讼:涵盖的讼案类别包括家事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合约纠纷、入境事宜及专业疏忽申索。

    由2012年11月30日起,普通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在销售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时涉及诈骗、失实陈述或欺骗情况的金钱申索。

    刑事诉讼:涵盖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由裁判官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将刑事案的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审讯或判刑的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此计划为财务资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申请限额,而又不超过某一金额的人士而设。计划适用于索偿额很可能超过港币75,000元的人身伤亡索偿;医疗、牙科或另外9个专业涉及疏忽的申索; 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就售卖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针对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所指的第1类、第2类或第8类受规管活动牌照或获注册以进行该等活动的金融中介人的专业疏忽所提出的金钱申索;以及涉及因诈骗、欺骗或失实陈述而被诱使进行的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交易所提出的金钱申索。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亦涵盖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以及雇主或雇员就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不论争议金额为何。

申请资格

要成功申请法律援助,你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 经济审查:
    如属民事案件,不论你根据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或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申请法律援助,你的财务资源均不得超过法定财务资格限额。在某些案件中,法律援助署署长或会基于案件涉及违反某些基本人权为诉讼争议点,免除上述财务资源限额的规定。
     
    如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署署长如认为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有助维护司法公义,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逾财务资格限额,法律援助署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向其批出法律援助,但申请人须按其财务资源,缴付较高的分担费。
     
    有关经济审查的详情,可浏览以下网址:
    申请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源上限
        民事案件
        -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
        -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刑事案件

    怎样计算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财务资源
    财务资料一览表
  • 案情审查:
    就民事案件而言,你须具备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至于刑事案件,如审讯有助维护司法公义,便会批出法律援助。至于刑事上诉案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合理的上诉理由。

法律援助分担费

假如你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并获批法律援助,你或须按你所拥有的财务资源就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缴付分担费。

欲知所需缴付的分担费,请浏览以下网址:
如何计算法律援助诉讼的分担费
财务资料一览表

署署长的第一押记

不论受助人是否须缴付分担费,如他/她从获批予法律援助的诉讼讨回或保留任何金钱或财产,便须以获讨回或保留的金钱或财产,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清还法律援助署支付的讼费及其他费用,包括在法律援助证书批出前所招致的费用。法律援助署署长从受助人在诉讼中讨回或保留的财产扣除讼费及其他费用或不足之数的权利,称为法律援助署署长的第一押记。

有关法律援助诉讼的分担讼费及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的详情,请参阅「法律援助诉讼的分担讼费及法律援助署署长的第一押记」小册子,或观看「讼费支付责任及索偿款项收取程序」短片。

如何申请

亲自申请

  • 民事诉讼
    你可亲身前往下列法律援助署办事处提出申请:

    总部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25楼

    九龙分署
    九龙旺角联运街30号
    旺角政府合署地下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四: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
    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6时
    电话:2537 7677
    电邮:ladinfo@lad.gov.hk
     
    你须填妥于法律援助署办事处询问处索取的有关问卷及表格。法律援助署只会在你填妥所需的表格和问卷,并提供所有有关文件后,才替你安排约见时间。

    如你的案件情况紧急,请通知询问处的职员,法律援助署会优先处理你的申请。
     
    除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提出的申请外,你无须缴付申请费。
  • 刑事诉讼
    如你已被拘留,你可以通知惩教署的职员你希望申请法律援助,他们会协助你填写申请表格,并转交法律援助署。
     
    如你并不是被拘留,你可亲身前往下列法律援助署办事处提出申请:
     
    刑事组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25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四: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
    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6时
    电话:2537 7677
    电邮:ladinfo@lad.gov.hk

不论你申请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均须带备所有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粮单、租务单据、按揭还款表、薪俸税评税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证明文件等),以供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之用。除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提出的申请外,你无须缴付申请费。

网上申请

年满18岁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及所有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如所申请的并非紧急案件,可透过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入门网站),首先于网上提交预办申请所需资料,以便日后正式提交法律援助的申请。

登入入门网站后,你须回答一些关键问题,便可下载「预办申请所需资料表格」。填妥表格后,你可于网上向本署递交表格。本署在收到资料后,会透过入门网站向你发出一个电子档号以作确认。本署在核对你所提交的资料后如认为妥当,便会通知你约见日期,以便正式办理申请。

登入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
https://laesp2.lad.gov.hk/laesp/portal/entry/entryDeclare.jsp

审批申请时间

  • 民事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你会在递交正式申请当日起计3个月内收到有关申请结果的通知。法律援助署可能需要向第三者,如银行、其他政府部门或医院管理局等索取进一步资料,以决定你的经济状况及案情是否符合申请资格。负责你个案的律师在收到一切所需资料后,便会决定你是否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

  • 刑事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就交付审判程序而言,你会在递交正式申请当日起计8个工作天内收到有关申请结果的通知,而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的案件则需10个工作天。就上诉要求减刑的申请而言,你通常会在递交申请当日起计2个月内收到有关申请结果的通知,而上诉推翻定罪判案的案件,则会在3个月内收到回复。

不论你申请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请尽量避免在审批时间内查询申请的进度,因这样会延误你的申请的审批工作。如法律援助署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决定是否接纳你的申请,也会把情况通知你。

当你获提供法律援助

你应仔细阅读提供法律援助文件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分担费的数额(如需缴付)及署长第一押记的部分。就民事诉讼而言,假如你接纳所载的条款,便须在「提供法律援助及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证书表格」上签署并连同分担费(如须缴交的话)于14日内交回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继而会向你发出一份法律援助证书,以证实你是法援受助人。

就刑事诉讼而言,假如你符合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你无须签署确认接受法律援助的表格,法律援助署会直接向你发出法律援助证书。

当你的法申请被拒

  • 民事诉讼
    你可以就法律援助申请被拒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 刑事诉讼
    假如你通过经济审查,但于案情审查时被拒,负责审理案件∕上诉的法官仍可向你批出法律援助。

    假如你的案件∕上诉涉及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负责审理案件∕上诉的法官仍可向你批出法律援助,并豁免你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不论申请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假如你的申请涉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而被拒,你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一名香港大律师公会代表及一名香港律师会代表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覆核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不论申请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假如你的申请因无法通过经济审查而遭拒绝,但其后你的经济状况有变,使你的财务资源不再超出财务资格限额,你可重新提出申请。可是,假如你为减少财务资源而故意转售或减少任何资产或耗用收入,又或没有尽力发挥你的赚钱能力,以便符合财务资格限额,法律援助署署长可拒绝向你批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不会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关如何在香港寻求法律咨询的详情,可浏览以下网址:

怎样申请—寻求法律服务」小册子。

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法律咨询及支援

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计划,为实际面对法律问题的市民提供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及指导。

此计划共有九个设于民政事务处的法律咨询中心,包括中西区民政事务处、东区民政事务处、离岛民政事务处、观塘民政事务处、沙田民政事务处、荃湾民政事务处、湾仔民政事务处、黄大仙民政事务处及油尖旺民政事务处。除湾仔中心每周开放三晚及中西区中心每周开放两晚外,其他中心每周开放一晚,义务律师会由下午6时30分至8时30分会见市民。你可浏览以下网页得知各区的法律咨询中心的地址及电话:
 
当值律师服务法律谘询中心

申请办法

如欲使用此计划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可前往任何一间转介机构预约时间,在所选择的咨询中心会见义务律师。有关转介机构的资料,请浏览以下网址: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的转介机构

你一般可在预约后大概三至四周内获安排与义务律师会面。但对一些有迫切性案 件,有可能获安排于两周内会见律师。请注意,此计划只就你现有情况提供初步法律意见,不会提供跟进服务或代表你出庭。此计划不适用于已获批法律援助或已聘请私人执业律师的人士。

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当值律师计划在所有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法庭为合资格的被告人提供私人执业律师出庭辩护。有关当值律师计划的详情,可浏览以下网址:

当值律师计划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程序咨询计划)为以下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就不同阶段的民事程序提供免费法律意见:

  • 就土地审裁处、家事法庭、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的民事法律事宜展开诉讼或是诉讼一方;
  • 没有聘请律师或获得法律援助;及
  • 符合入息资格限额。

你须亲身前往程序咨询计划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有的话)。有关详情,可参阅计划网页或到计划办事处查询。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

程序咨询计划办事处

金钟办事处:
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2楼LG217室

湾仔办事处: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4楼437室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正
 下午2时正至6时正
(每日两轮接受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5时30分。)

电话号码:2259 5017

专业法律团体提供的法律谘询及支援

你亦可向以下专业团体寻求法律谘询及支援:

  • 香港律师会
    香港律师会不会向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你有意聘请律师,可浏览上载该会网站的法律界名录及律师行指南,根据法律范畴搜寻本地律师或律师行。
     
    此外,由香港律师会管理的ChooseHKLawyer网站亦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资料,载列同意就一个或多个法律范畴提供不多于45分钟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行。详情可浏览以下连结:
     
    香港律师会
    ChooseHKLawyer
  • 香港大律师公会
    你应先谘询律师意见才决定是否需要聘请大律师。大律师专责为当事人出庭辩护及进行诉讼。你亦可要求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草拟涉及诉讼的文件。

    由香港大律师公会设立的免费法律服务计划,为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亦不能负担诉讼程序的人士提供免费法律谘询,并代表当事人出庭。详情可浏览以下连结:
    香港大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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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3年10月